燕大财字[2002]98号
目前学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办学,由于面临着经济利益多元化、财务关系复杂化、财经工作多层次等多方面问题,为了规避财务风险,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学校的声誉与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特点,就对外投资、对外借贷款及对外提供担保等经济行为规定如下:
对外投资、对外借贷款、对外经济担保
1.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利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2.对外借贷款是学校对校外单位资金借贷往来行为。
3.对外提供担保是指校内单位以资产对校外单位提供的经济担保。
审批程序及权限:
1.对外借贷款:学校计财处是唯一代表学校进行资金借贷业务的授权单位。计财处在党委会通过的学校年度预算计划内、资金平衡方案内的资金借贷项目,须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
超出学校年度预算计划、年度资金平衡方案的借贷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批准。
2.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担保:学校对外投资项目、对外经济担保需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批准。
3.校内各院系(所、室、中心)、各部、处等均为学校下属单位,无法人资格,所有的资金、实物资产均属非经营性资产,归属学校所有,不得擅自用其对外投资、对外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对外借贷款。
4.校内各单位的公章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对外投资、对外提供经济担保、对外借贷款的协议。
5.后勤社会化三个中心、燕大宾馆对外投资、对外借贷款、对外经济担保必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批准。
6.产业集团对外投资、对外借贷款及对外经济担保,执行燕山大学校办产业对外投资、对外借贷款、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7.学校科研成果、专利项目及知识产权转让,执行科技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