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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2013-11-01 15:09  

燕大校字〔2010〕1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号主席令发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财文字【1997】28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财预【2010】11号)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强化学校预算的管理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科学分配财务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学校预算按照零基预算法编制,学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所有财务收支事项。

第五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万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草案;负责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负责学校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控制、监督与会计核算;负责编写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定期向校领导及相关预算单位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校内职能部门、里仁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是预算责任部门,负责编制并上报本部门责任内的预算经费草案,包括本部门的预算经费和由本部门负责分配的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经费;负责组织本部门的预算执行;负责监督由本部门分配的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校内有预算经费的单位是预算执行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 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的总原则。

第十条 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遵循积极、稳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考虑实现收入增长的可能性,避免赤字预算。

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预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学费及住宿费收入、创收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列入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在保证人员支出和学校运行支出的前提下,优先合理安排教学科研支出,其他支出根据预算收入余额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时间安排。校内各预算责任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计划财务处编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草案。计划财务处汇总、审核各预算责任部门编制的预算,形成学校预算初步方案,11月30日前与预算责任部门讨论修改预算初步方案,12月20日前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提交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支出项目分类。学校预算支出项目明细见附件:《燕山大学预算支出项目分类表》。

第十三条 校内预算责任部门预算的编制。各预算责任部门编制本部门负责的经费预算草案,具体预算的内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专项经费。

(一)公务费:根据各项定额标准测算。计划财务处参照《河北省省级财政基本支出标准体系-公用经费支出标准[2008]》制定公务费定额标准。

(二)业务费:是为履行部门职能、每个年度都需要发生的、除公务费和专项经费之外的各项费用,填报此项经费需要提交经费使用说明及经费测算依据。计划财务处于每年发布预算编制通知时发布业务费的具体分类,各预算责任部门严格按照计划财务处发布的业务费分类编制预算。

(三)专项经费:是为保证学校发展计划和完成特定任务而安排的专项经费,分为财政专项和校内专项。财政专项根据实际到款和相关情况,由学校确定实施方案;校内专项在纳入预算前必须经过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学校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作为校内专项管理,纳入预算前必须事先经过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初步方案的编制。计划财务处对各预算责任部门上报的经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汇总,根据学校全年收入情况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形成学校预算初步方案。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初步方案的修订。计划财务处就预算初步方案与各预算责任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各部门共同修订预算初步方案。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草案的审批。计划财务处将学校预算初步方案提交至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通过或者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意见修订后,形成学校预算草案,并将学校预算草案提交至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的依据是经学校批准的年度预算方案。学校预算经学校批准后,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学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学校预算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各项预算支出的审批。对于大额或重大项目,由预算执行单位领导成员共同审核、集体决策,并报上级领导审批。具体审批办法执行《学校经费审批暂行办法》(燕大校字【2005】41号)、《学校经费审批程序》(燕大财字【2006】38号)及《经费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燕大财字【2008】25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单位在学校正式预算批准后两周内向计划财务处报送经主管校领导签字的年度预算执行计划表。

(一)预算执行计划表按季度编制,列明每季度的支出额度;

(二)在每季度预算执行计划中详细列出每个项目的支出额度,具体项目分类以学校正式预算方案中的项目大类为准,各项目中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支出需列出明细。

(三)需要将经费分配至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责任部门,在学校正式预算批准后的两周内,按照学校有关经费政策,将经费分配方案通知计划财务处和相关预算执行单位,以便相关预算执行单位报送年度预算执行计划表。

预算执行计划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编制预算执行计划表,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及时报送至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中计划财务处审核的内容:

(一)所有支出项目应有预算,且未超过预算额度;

(二)支出的内容与经费项目内容相符;

(三)发票符合财经法律制度规定的要求;

(四)审批签字程序完整。

借款或者报销业务需要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否则不予办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经费余额的结转。除连续实施的专项项目经费余额结转下一年度外,其他项目经费的余额与下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统筹安排。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对年初没有预算安排、在年度中又必须支出的项目,各单位应先填写立项报告,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报校长、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批准。计划财务处负责筹集相应的资金,并将支出项目列入下一年度的学校预算。

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执行单位预算经费各项目之间的调整,视同调整预算,也应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进行控制、监督和管理,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建议。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设置监管岗位,对各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监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账务检查、可以要求预算执行单位提供预算执行的详细资料以及其他有助于账务检查的资料。对于发现的违规、违纪情况按照相关政策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及各预算执行单位应自觉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监督,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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