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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2013-11-01 15:17  

燕大校字[2011]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各项收费管理,规范各单位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各种代收费的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高校代提供服务单位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学校应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校园网及其他途径公示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四条 学校收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学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各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项目审批手续及《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收费。

第二章 收费管理机构及管理职权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在校生学费、住宿费等的收缴工作,对全校各项收费的立项、报批、审核、收取、检查、年审等实施管理与监督,同时对全校各类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等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校内有收费项目的单位为收费单位;学校各职能部门是其职权范围内收费业务的主管部门。各收费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就以下各类收费进行立项、审核及管理:

一、招生工作处负责全日制研究生各项收费的立项、审核及管理。

二、研究生学院负责非全日制研究生各项收费的立项、审核及管理。

三、教务处负责校本部本科生各项收费的立项、审核及管理。

四、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学生及各种短期培训等收费的立项、审核及管理。

五、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各项收费的立项、审核及管理。

六、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校医院各项收费(医疗收费除外)的立项、审核及管理。

七、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及用于服务的收费的立项、审核及管理。

八、里仁学院负责学院职责范围内各项收费的立项、审核及管理。

九、后勤集团负责集团职责范围内各项收费的立项、审核及管理。

十、其他收费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各项收费的立项、审核及管理。

第三章 收费立项审批及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收费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应填写《燕山大学收费立项申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同时附上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合同,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计划财务处核准后,协助收费立项申请单位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相关手续。

第九条 收费单位新增、减少、取消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须重新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对任何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均不得在未获审批情况下自行收费。

第十条 已获批准的收费项目,其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须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组织的收费,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收费资料的统计整理工作。短期内大批量或金额较大的收费可提前书面申请计划财务处协助完成,征得同意后,应在收费实施前1周与计划财务处协商落实包括收费标准、收费人数、收费时间、收费方式等有关事宜,以便计划财务处做好人员及相关安排。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燕山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和核销票据。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收到的现金收入应在收款当日上缴计划财务处。对于零星小额收费,可书面申请实行定期上交。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在向计划财务处缴款时,须同时填写《燕山大学收费缴款单》(格式见附件2),明确缴款的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依据及标准、批准文号等信息,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主管校领导签字)。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不同经费项目之间的有偿服务收费,应采取内部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六条 学校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冀价行费【2008】42号文件的规定,严禁各收费单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代收费。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替其他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的管理

一、相关部门在学费、住宿费收费工作中的职责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充分提高对学费、住宿费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费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学费、住宿费的收费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如下:

1、学生工作处

(1)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学费、住宿费的收费工作。

(2)做好学费、住宿费欠费的催缴工作,确保学生应缴学费及住宿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3)严格审核学生缓交或减免学费的申请,报主管校领导及校长批准后,交计财处及各学院执行。

2、计划财务处

(1)协调、配合学工处及相关部门,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

(2)通过委托银行划扣等方式收取有关费用,根据银行划扣信息打印收费收据,并及时发放至各学院,及时将所收取的各类学费、住宿费等收入缴交省级财政专户。

(3)对收费票据实施全面管理,包括票据的领购、开具(打印)、分发及票据存根的存档、核销等。

(4)及时向学工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通报学生的缴费情况,提供欠费明细资料。

3、招生与教学管理部门(招生工作处、研究生学院、教务处、里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1)招生管理部门在对外发布相关收费信息之前,应与计划财务处书面沟通,确认收费标准。

(2)招生管理部门在新生(本科及研究生)报到前,应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学生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码、所属学院、专业等相关信息。

(3)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向计财处提供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保证学生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及时调整。

(4)教学管理部门应执行国家先缴费、后注册的完费注册等有关规定。

(5)教学管理部门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学费、住宿费欠费的催缴工作,确保学生应缴学费及住宿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4、各学院

(1)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和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及时缴费求学的责任感。

(2)各学院须将学生收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将各班级收费工作落实到人,由专人负责学生收费的领导、组织和欠费催缴工作。

(3)执行国家先缴费、后注册的完费注册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应缴学费及住宿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4)严格审核学生缓交或减免学费的申请,并报学工处审批。

(5)根据计财处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了解每一个欠费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好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对已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的学生,应做好欠费跟踪追缴工作。

(6)积极配合计财处做好已缴费学生的收据发放和登记备案工作,并提醒学生妥善保管收据,以便核查。

5、后勤集团

(1)严格执行先缴费、后入住的住宿管理制度,根据计财处提供的完费名单或缴费收据办理学生入住手续。

(2)负责向相关单位提供学生住宿情况的相关数据。

(3)协助做好学生住宿费欠费的催缴工作。

二、学费、住宿费的收缴

1、全日制本科生及研究生

(1)计划财务处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始前统一收取学费及住宿费,学生应在返校前,将学费、住宿费存入学校配发的银行卡,计划财务处将委托银行在规定的工作日之内,采用电子划转的方式扣缴学费、住宿费,并将学生缴费情况清单及缴费收据发放至各学院。

(2)没有划扣成功及以前学年所欠缴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应持银行卡到计划财务处交费。

2、在职研究生

在职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学院安排的时间采用刷卡或汇款方式缴费。

3、继续教育学院学生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根据学院安排的集中收费时间采用刷卡或现金方式缴费,其他时间缴费到计财处收费科采用刷卡方式缴费。

4、留学生

留学生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由国际教育学院安排专人负责收取并提供相应书面缴费信息,统一交到计划财务处收费科后领取正式机打票据。

三、退学退费

1、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自费出国、转学、就业等原因自愿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需办理退费的,学校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2、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无论何时查实,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退还所缴学费和住宿费。

3、按国家和省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4、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被开除学籍以及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予退费。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收费帮扶

1、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在每学年开学前一次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须办理部分或全部缓交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后报学工处,经批准后,将缓交通知书交到计财处。

对于已经办理绿色通道手续的学生,在发放贷款后两周内,仍不能交清所欠学费、住宿费的,应办理缓交手续。

经批准缓交的学生应在缓交期内积极缴纳所欠学费、住宿费或申请助学贷款。缓交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学期。

2、对少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费的学生,学校可以适当减免其部分学费、住宿费。

五、奖励与处罚

为了保证学费、住宿费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学校将对收费工作完成好的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奖励。对收费工作组织不力的,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考试费的管理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代教育行政等部门组织的考试,可收取相应的考试费。

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参加全国研究生考试的报名考试费;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考试费;学校单招的音乐、舞蹈、美术、体育等专业的专业测试考试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报名考试费;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费;全国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及全国大学少数语种(日、俄、德、法)考试的报名考试费;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的报名考试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来华留学生报名考试费等。

第五章 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 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主要的项目及要求有:

1、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和应当取得的证(卡),如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肄业证)、校徽、校园卡、就餐卡等不得收费。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2、学校为已毕业(肄业)学生查询其在校学籍、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档案资料查询费。为在校学生提供查阅档案服务,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3、学校在满足正常教学(含自习课)以外为学生提供的课余计算机上网服务、体育场馆和娱乐设施服务的收费,由学校按照不营利并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按程序备案后执行;向社会提供各类场馆及大型教学仪器设施有偿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和租赁方协商确定。

4、以学校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可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确定,并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代收费的管理

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和要求主要有:

1、学校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代公安机关收取的户口迁移、申领第二代身份证等相关费用。

2、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在校生和入学新生组织进行体检时,按相关规定收取体检费。

3、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军训服装,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预购,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营利。

4、学生使用的教材,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订购,不得营利。

5、学校不得为学生代办或代收保险费。

第六章 收费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收费业务,对于没有按照规定立项审批的收费事项,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对各单位的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计划财务处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帐表、凭证、票据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类收费实行民主监督,收费对象有权拒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并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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