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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2013-11-01 15:21  

燕大财字〔2012〕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和《河北省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冀财综[2010]1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内各单位,校属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指在收取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包括学校从财政部门领购的财政票据(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河北省非税收入收据(机打、手写)、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和从地税部门领购的河北省地方税务发票等。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外购票据的购入、内部票据的印制;向使用单位发放、收回、归档以及票据核销;指导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票据;监督检查票据的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依法取得收入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不得自制或私购票据;所收款项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

第二章 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学校各类票据应按指定用途使用,各类票据适用范围如下。

(一)“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河北省非税收入收据”适用于收取在校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学校下列行为:

1.暂收款项。指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款项。指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学校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款项。

5.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三)“河北省地方税务发票”适用于学校对外提供下列经营服务性行为: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与学校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

9. 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适用于学校接收捐赠收入。

(五)学校内部票据,由学校统一印制并按规定使用。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开具、核销和保管

第七条 票据的领用。

(一)各部门、各单位领用票据,首先填写一式两联的“票据领用申请表”,经计划财务处审核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后,方可领用票据,票据管理人员将审定的收费标准,完整的填在票据领用申请表上,一联票据管理人员留存,在发票缴回核销时核对,另一联票据领用人留存,并据以到计划财务处相关科室办理票据盖章和缴款手续。票据领用单位对领用的票据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二)票据使用数量应预计准确,不得故意多报、多领。零星收费每种票据仅限领一本,第三次领用票据时,应交回第一次领用的票据,依次类推。量大、集中的收费,可按预计数领用票据,按票据编号顺序使用,集中收费结束后,未使用票据应及时缴回,已使用票据在办理交款手续后,缴回票据,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第八条 票据的开具。

(一)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

(二)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

(三)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并保留原处。

第九条 票据的核销。

(一)票据使用完毕或不再使用,应及时把收取款项缴到计划财务处有关科室,票据封面内容填写完整并由出纳人员加盖“收讫”或“转讫”专用章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票据缴回和核销手续。

(二)计划财务处在核销发票时,应当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存根联内容是否与封面填写内容一致等。

第十条 票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 票据的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

第十一条 财务、审计部门对校内各单位使用票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使用票据;

(二)未按规定使用票据,串用票据;

(三)擅自转让、转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四)因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

(五)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处罚规定执行,并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计划财务处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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