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校属各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发生的交通费用均适用本办法(横、纵向科研经费除外)。
二、具体规定
(一)市内交通
工作人员在市内办事,原则上应乘坐公交车或出租车,出租车票报销时要注明起止地点,用滴滴打车的出租车业务需附行程单、发票或电子发票(租用专车、快车及顺风车的暂按出租车价格核定),经领导审批后报销。确因工作需要,需使用私车办理公务业务的,可自驾保险齐全的车辆在市内办理公务(其中所驾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额需100万元以上)。产生的费用由各单位在预算内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并实行市内分区限定最高补贴标准。不报销燃油、过路、过桥及停车等费用。
非工作时间,不得自驾车辆外出办理公务。出差往返火车站因已计算交通补助,不再报销公交车、出租车车票,不得在系统中申请使用私车接送站。
各单位需将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经车辆所有人同意的车辆信息上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车辆预约管理系统。市内办理公务时,由申请人在车辆预约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出行,不得补报。计财处根据用车情况动态扣减单位相应预算,年底公示各单位用车及费用情况,无异议后,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进行一次性结算,发放到相应个人工资卡中,相关税费按国家规定扣缴。
市内自驾车办理公务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应由车辆保险承担。各单位只能从系统中选用车辆,不得委派系统外的车辆外出办理公务。
自驾车辆办理公务审批流程:
1、各单位先将符合条件的车辆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审核通过的车辆录入系统后才可以使用。
2、员工使用私车外出办理公务时需在计划财务处网站或手机端预先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办事。
3、市内多个地点办事,只按最远地点审批与计费。
4、各单位交通费用整体包干(含租用车辆),超支不补。
(二)因公出差租车
因紧急公务需要租用车辆出差时,可租用校外具有营运资质的公司车辆。学校每年公开招标2-4家入围汽车租赁公司,各单位从入围公司中自主联系租车事宜,租车时应对租用车辆资质进行认真审核,经比价后,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租用汽车租赁公司的费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凭租车协议和发票到财务部门在各单位预算内报销。租用车辆出差人员不再享受差旅费中的交通费补贴。
(三)其他用车
因大型会议、特殊接待等原因,公共交通及自驾车辆不能满足需要时,各单位可在上述中标的租车公司中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司协商价格和相关用车事宜,可租用其车辆完成市内用车公务活动。租车时需要签订协议,报销时提供协议、发票、用车记录等相关凭证。
三、因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纠纷、交通事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本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 秦皇岛市区分区限额补贴表
区 域 |
最高限价/次 |
海港区(含开发区) |
30元 |
北戴河区 |
40元 |
山海关区 |
60元 |
抚宁区及其他三县 |
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