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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3-12-20 10:41  

冀财库〔2013〕32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纪委、财政局、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各预算部门:

    公务卡制度改革既是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地方现代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早在2008年1月,中纪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就对全国公务卡改革联合进行总体部署。今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继续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和公务卡制度改革。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公务卡制度改革,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提高政府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公务卡及电子转账支付系统为媒介,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零星公务消费支出,最大程度地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政支出监控,提高政府公务支出透明度。

    总体目标:到2013年底,省本级将公务卡制度改革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到2014年3月底,市县将公务卡制度改革覆盖到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确保县级以上所有预算单位和有条件的乡级预算单位全部实行公务卡。用卡环境尚不成熟的县乡也要积极推行公务卡,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有用卡需要的公职人员办理公务卡。

    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规范运作。公务卡制度改革应当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在最终支付前保留在国库。有关各方要做好持卡人信息保密工作,切实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二)强化监控。公务卡制度改革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财务报销制度。要通过制度和技术手段创新,实现财政部门对单位零余额账户还款信息和公务卡消费明细信息的监控,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管理监督。

    (三)方便用款。利用现代支付结算工具和手段,减轻预算单位工作量,并给持卡人公务消费结算报销活动带来便利。

    (四)扎实推进。各级要努力改善用卡环境,引导持卡人转变用卡观念,不断扩大公务卡结算使用范围。为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凡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三公”经费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

    三、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标准及使用功能。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BIN)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所有功能,享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对于之前已经核发、未采用专用BIN的公务卡,在有效期满后及时做好银联标准公务卡的换卡工作。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

    (二)结算范围。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对因无法刷卡等特殊情况必须以现金支付的公务消费款项,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应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三)办卡程序。预算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公务卡原则上一人一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申办,不得为非预算单位人员办理公务卡。

    (四)日常管理。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更新公务卡账户信息。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通知发卡行维护信息。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五)公务消费支出。持卡人刷卡进行公务消费,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银联小票)。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的,应事前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实现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工作人员办理借款。确有特殊情况,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财务预借现金,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六)报销还款管理。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办理。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流水号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用授权支付额度进行公务卡还款的程序为: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与财政联网的预算单位,通过预算执行系统填写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交财政部门,通过后,发卡行根据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凭证和“还款明细表”信息,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没有与财政联网的预算单位,在进行公务卡还款报销时,携带相应支付凭证等材料到经办行具体办理还款手续。

    (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公务卡制度改革后,单位财务部门仍按现行财务报销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进行审核报销;对经审核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单位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消费交易凭证和其他报销凭证一起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八)财政动态监控。代理银行(银联公司)要及时、准确、完整的向财政部门反馈公务卡的开卡、注销、变更、刷卡消费等明细信息,财政部门根据强制结算目录设置监控规则,通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九)发卡银行选择。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发卡银行,原则上与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一致。

    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近期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健全完善本地区公务卡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参照《关于深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冀财库[2010]38号)文件中“河北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消费目录”,建立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将预算单位差旅费、接待费和会议费等公务支出纳入强制结算目录范围。有条件的乡级财政也要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

    (二)强化系统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导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优化和完善公务卡支持系统,提高公务卡支持系统运行速度和稳定性,在制度和技术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务卡信息安全,严禁对外提供或泄露与公务卡持卡人和公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三)改善刷卡环境。各级财政部门应牵头协调与公务支出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企业积极受理公务卡。在确定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及公务车辆定点加油、ETC收费、维修供应商时,原则上要将受理公务卡作为前提条件。同时,协调公务卡代理银行、银联公司扩大销售点终端(Point of Sale,POS)机具布设范围,加大布设密度,增加机具数量,特别要加大乡镇地区的布设力度。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使公务人员充分了解公务卡的具体使用方法和安全用卡知识,单位财务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管理规定和报销还款具体操作,提高办卡、用卡积极性,为推广使用公务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建立反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公务卡数据统计,对本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数据,应当与代理银行数据核对一致,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冀财库[2012]47号)文件要求,有关单位在每季度后15日内向省财政厅及时报送公务卡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五、公务卡的监督与管理

    各级财政、纪检监察、人行等部门作为财政资金监督与管理部门,将通过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单位财务审计以及专项联合检查等方式,对各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及现金结算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未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公务卡使用频率偏低、公务卡明细信息填写不完整以及提取现金较多的预算单位,对超出规定范围提取和使用现金的予以通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纪委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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