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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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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雄安新区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2025-09-16 15:16  

校属各单位及广大师生: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河北省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赴雄安新区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冀财行[2025]39号)文件相关规定,赴雄安新区(不含雄县、安新县、容城县)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确为省级900/天、厅局级550/天、其他人员450/天。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行政、教学、科研差旅住宿标准按以上规定对应调整,并于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25916


附件【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河北省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赴雄安新区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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