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我中心自2018年10月19日起,取消以下证明事项:
序 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处理意见 |
取消后处理方式 |
1 |
亲子关系证明 |
用于购房人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 |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秦政办发﹝2016﹞45号)第十七条:子女购房申请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亲子关系证明(公安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等其中一项)、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
立即取消 |
提供有效证件:反映亲子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
2 |
单位出具的继承证明 |
用于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秦政办发﹝2016﹞45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司法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单位出具的继承证明等材料及其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其复印件。 |
立即取消 |
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司法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
3 |
夫妻关系证明 |
用于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秦政办发﹝2016﹞45号)第十五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书。 |
立即取消 |
提供有效证件:结婚证。 |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