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大校字【2018】216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收费管理制度,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河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冀价行费[2016]195号)和《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9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正常(不含重新学习)完成规定主修专业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具体见附件)。学费总额按河北省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条全校所有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统一为100元/学分,此收费标准可根据河北省有关政策及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专业学费标准因每个专业的学费总额和总学分不同而有所区别,计算公式为:
每学年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主修专业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数))÷学制。
第五条学生首次修读的必选课考试不及格,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未通过者,应当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并再次缴纳该门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六条选修课实行试听确认制。学生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给学生两周的试听时间,学生因各种原因申请退选课程的,在开课前或试听期间申请退选课程,则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期补选不设试听环节,一次选定并全额缴纳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必选课、多修、重修和辅修课程不设试听环节。
第七条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以重选也可改选其它选修课程。为鼓励学生多修读感兴趣的课程,学校奖励2学分的选修课,即学生在学校规定毕业要求的最低总学分之外多修的选修课(含重选和改选的选修课),2学分以内(含2学分)的不缴纳学分学费;超过2学分以上的学分需缴纳学分学费。
第八条必选课和选修课考试合格的,仍可申请重新学习,但需单独缴纳相应课程学分学费。重新学习课程获得的成绩将在学生个人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九条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以外自愿修读其他专业课程,如多修和辅修(含双学位),需单独缴纳相应课程的学分学费,但免缴相应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十条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需提交申请,经有关学院或单位审核和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以免修且不缴纳相应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未经教务处审批同意,无故缺考、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应当重新学习相应课程,并需再次缴纳该门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的,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时,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转入前已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原专业学费标准结算。
第十三条学生修完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并符合毕业条件提前毕业的,在校最后一学年专业学费按学生在校时间按月结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
第十四条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业,按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在学年第一学期第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申请的,全额退还其当年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按月计退,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学分学费按本文第六条规定的收费原则进行收费。
对弄虚作假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校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因故死亡的,全额退还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学生休学不退还学费,复学后按随读年级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课程学分学费收取,多退少补。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交换生在海外(含港、澳、台地区)交流学习期间的学费按双方学校合作协议、学校与个人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的每学年初暂按所学专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预缴学费,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学校将根据学生就读专业及实际修读课程总学分进行学费总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重新学习、重选、多修和辅修课程实行按学期结算制,即每学期选课时学生先提交选课申请,提交选课申请后一周内到财务部门单独缴纳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缴费后教务处才能确认选课成功。
第十九条学生未按规定预缴学费的不予注册和选课。学生因家庭困难、助学贷款和国家允许免缴缓缴政策等原因,不能及时缴费的,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批并报送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二十条学生在毕业(结业、肄业)前,必须缴清所有专业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后方可申请毕业(结业、肄业)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自2018年秋季学期起执行,《燕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燕大校字[2017]298号)同时废止。因学籍异动到2017级及以后年级的学生,从学籍异动学期起按照本办法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