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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2023-08-11 10: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燕山大学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燕山大学。校属企业及燕山大学设立的其他独立法人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通过建立管理和监督机制对校属企业及其他独立法人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及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分级管理”是指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在学校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校内各级单位权责关系,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校属各级单位(即二级单位)进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学校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第八条 二级单位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管理本单位财会业务。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管理责任人,对经济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

二级单位应确定一名或者多名财务专管员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及报账事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学校预算分为省级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省级部门预算按照财政厅和教育厅要求编制和报送,校内预算是省级部门预算的细化。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学校报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十九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厉行节约,不得虚列虚报。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八章 报告和分析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高等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燕山大学“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燕大财字[2002]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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