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以更好地为教学科研以及广大师生服务为宗旨,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经费审批原则及权限
第一条 经费审批基本原则
经费审批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执行。
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大额资金审批原则、学院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原则,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第二条 授权审批原则
(一)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财务负责人,各部门财务负责人原则上为行政负责人。经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可授权副职负责本部门部分经费的管理,授权人对经费使用负领导责任,被授权人对经费使用负直接责任。同时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财务专管员负责本单位报销及财务事项的办理。
(二)各单位应将财务负责人及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及财务专管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报计划财务处备案。人员若有变动,应及时书面报计划财务处变更。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原则
(一)部门预算经费,由部门预算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预算项目负责人应遵守《燕山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和《燕山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对预算经费使用负责。
(二)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项目负责人应遵守《燕山大学纵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和《燕山大学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对项目经费使用负责。
(三)其他专项项目经费,如“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中央支持地方高校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以及其他校内专项,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校批准的规划审批,对专项经费使用负责,不得随意变更计划或超权限审批。
第四条 大额资金审批原则
除特别规定外,学校所有经费(不含科研经费)付款凡超过规定限额的须按照大额资金审批原则执行审批程序。大额资金审批程序分两大类,分别为职能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程序和学院党政联签审批程序,其中职能部门包括:党政群团机构、科研机构及教辅机构。
(一)职能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程序
1、5万元及以上的,职能部门报相关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
2、30万元及以上的,由计划财务处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50万元及以上的,由计划财务处报校长审批;
4、5万元以下重要项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中未细化项目及特殊事项需主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付款。
(二)学院党政联签审批程序
学院应制定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学院的学科建设经费、中央支持地方高校专项资金、学院预算资金及创收资金分配与使用等重大经济事项应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相关规划及资金使用情况需在学院公示或在二级教代会通过。
学院大额经济支出按照“党政联签制”原则审批。学院的下列开支,除学院预算项目负责人审批外,还应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审批。
1、金额在2千元及以上的各类人员费用,学院党政联签审批;
2、金额在2千元及以上的租用车辆费用,学院党政联签审批;
3、单张票据金额在2千元及以上的接待费,学院党政联签审批;
4、单张票据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支出,包括设备购置、维修、资料采购等,学院党政联签审批;
5、3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学院党政联签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6、5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学院党政联签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报校长审批。
以上审批需要逐级报批,职能部门按规定额度和程序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学院按“党政联签制”原则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审核。1万元及以上的支出需经计划财务处分管处长审批后支出,审批手续由计划财务处内部流转。
第五条 “预算执行”原则
所有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没有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不予办理。对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资金追加和预算内资金调整等大额资金使用事项须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
第六条 审批责任
根据经费审批基本原则、授权审批原则、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原则以及大额资金审批原则,部门预算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以及专项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会计凭证和审批手续的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付款方式及审批规定
第七条 银行转账支付
学校原则上施行无现金结算,银行转账支付。公务卡范围内的业务按《燕山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于个人垫支的报销业务,经财务部门审核后,转账至公务卡或个人银行卡。个人垫支金额在2千元及以上的,报销人需提供对公转账凭证。
第八条 现金支付
确因工作需要,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现金支付的范围为:
(一)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及以下的零星支出。
(二)按规定支付给个人,但无法通过转账等形式进行资金划转的支出。
(三)省外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等强制结算目录中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以上用现金支付的公务消费款项,原则上由个人垫支,在取得合法凭证并经审核后,由财务部门将报销款项转账至公务卡或个人银行卡,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三章 主要业务报销程序及规定
第九条 业务暂付款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业务原则上不予借款,其他业务借款应按《燕山大学暂付款管理细则》执行。
(一)借款按“前账未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借款经办人原则上应为学校正式教职工及学校离退休人员,其中离退休人员仅可在科研业务范围内办理暂付款,特殊情况需要由学生或者临时聘用人员经办暂付款业务的,相应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借款经办人责任。
(二)办理借款应填写借款单,写明借款事由、经费来源、借款责任人、借款金额、收款人及账号等,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办理借款业务须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支撑材料,主要包括采购合同、缴费通知等,因特殊情况申请办理借款业务,申请人需规范填报“暂付款还款承诺书”,并在承诺期限内办理暂付款核销手续。
(四)借款经办人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材料、设备等预付款,须按照合同条款约定事项,由业务经办人在预付款付款期限到期前,提前三个工作日办理借款手续。货物验收合格后,须按照合同条款约定事项,由业务经办人在尾款付款期限到期前,提前三个工作日办理尾款支付及借款核销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合同纠纷,相关责任由业务经办人及经费负责人承担。
(五)原则上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借款经办人应在借款期限内办理核销手续。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必须在借款到期前提交书面延期说明,详细说明不能核销的具体原因,并承诺核销或归还日期。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且无合理事由的,学校按照《燕山大学暂付款管理细则》相关规定采取冻结部门或项目报销业务、扣减下年预算经费、缓发借款经办人从学校取得的薪酬及其他各项收入等措施。
第十条 人员经费
(一)学校预算内人员经费由人事部门按照《燕山大学关于深化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意见》《燕山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编制,并于规定发放时点提前五个工作日报送财务部门安排发放。
(二)学校预算内人员经费开支,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人员经费发放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人员经费发放原则上转入个人工资卡。对于人员经费被发放人死亡或失踪情况,财务部门原则上转入其工资卡。如果死亡或失踪人员工资卡状态不正常,由人事部门提供其名下状态正常的其他银行卡;如果死亡或失踪人员无状态正常的银行卡,需家属提供公证证明,财务部门按公证证明转入相应银行卡。
第十一条 常规业务费
(一)学校预算安排用于全校开支的常规业务经费,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专款专用。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支付全校范围内的常规业务费,如工资发放、水电暖费支付、预算经费下拨、社保金及税金缴纳、受托代理经费中的大额付款等,除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外,需经财务部门分管处领导审批,不按大额资金审批程序审批。常规业务费支付须归口管理部门于规定支付时点提前三个工作日报送财务部门安排支付。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和学校学科建设经费
(一)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学校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和有关合同、协议执行负责审批。属大额资金付款的,按大额资金审批程序审批。
(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重新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一律按国家相关文件及《燕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图书文献资料、材料、物资及服务采购
(一)1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图书文献资料、材料、物资及服务采购,须根据合同办理付款手续。
(二)单位价值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含家具),须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
(三)学院经费购买的各类图书资料,须在学校图书馆验收登记后方可报销。学院分发到个人的图书资料,报销时须附领用人员名单。
(四)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须按照《燕山大学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纳入物品管理平台管理,金额合计5千元及以上的须提供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入库单方可报销。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具体包括:办公用品、药品、医疗耗材、实验材料、劳保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专用材料、其他低值易耗品等。
(五)购置进口设备须凭以下原始票据报销。
1、国外发票;
2、商务合同;
3、代理手续费发票;
4、银行水单及银行手续费票据,如银行水单为复印件,则要加盖银行印章;
5、设备验收单。
第十五条 维修经费
(一)学校预算安排的维修经费,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经费使用时须经学校后勤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分管处领导共同审批;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单项维修工程结算,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方能结算付款。
(三)单项合同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维修项目,不论经费来源,凭合同原件或中标通知书以及施工方的发票,办理预付款。
(四)单项合同价在5万元以下,不办理预付工程款,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结算单和发票结算付款。
(五)维修工程合同中有设备购置的,应单独列出,并按要求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手续后,凭货物销售发票,按合同条款结算付款。
(六)维修工程中涉及房屋结构发生变化,竣工结算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后方能结算付款。
(七)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费支出由经费负责人审批,2万元及以上支出按学院党政联签审批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业务
(一)根据《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相关有效票据办理报销手续。
(二)学校预算经费开支的,须有出国任务书或邀请函等。
(三)科研等项目经费中开支的,须有该项经费预算。
(四)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报销按《燕山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燕山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燕山大学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经费
(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基建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合同管理和预算控制的原则。凡在学校基建财务核算的工程项目,须经省发改委等部门批准立项,凡涉及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财务部门严格按合同条款支付款项。
(二)工程价款支付控制原则
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三)付款审批权限及程序
基本建设经费付款由基建部门经办人填报,业务科室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审批。5万元及以上支出按职能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程序审批。
(四)报销要求
1、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预付款时,预算执行部门需提供由施工单位和建设部门签批盖章的付款申请单、增值税发票以及工程计量报审表;
2、已完工程结算须提供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等资料;
3、单项工程结算价款超预算、超合同的,应由基建部门提供书面材料,说明超支原因及相关情况,根据超支金额大小按程序报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付款手续;
4、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建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和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生产实习费报销要求
实习经费由教务处统一分配,专款专用,执行《关于加强实习教学及经费使用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费按照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种形式分别管理。
(一)集中实习:由各学院根据实习人数,按实习费用标准,经学院实习经费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支手续,大额资金借支需学院党政联签。实习结束后,凭有效票据,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二)分散实习:由各学院根据实习人数,按照实习费用的标准提供有学生学号和姓名的花名册,由学生本人、带队老师、辅导员、学院实习经费负责人签字盖章,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发放手续,原则上统一转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带队老师的差旅费按照《关于加强实习教学及经费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学院实习经费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 研究生经费报销要求
由研究生院统一分配,专款专用。按照《燕山大学研究生业务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学院应加强研究生经费管理,原则上须用于科学研究及实验,报销时由学院研究生经费负责人审批签字,报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一)研究生业务费,公用部分由各学院按规定统一使用。
(二)开支范围:资料费、实验材料费、差旅费、版面费、加工费、小型仪器设备费、打印复印费、论文评审费、论文答辩费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议/培训费
学校主办或承办会议/培训时,按规定在45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内,可以开支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培训场地租用费及租车费等支出。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培训预决算表、会议/培训通知、会议/培训签到簿。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要在相应的预算中报销,不能与会议/培训费混在一起列支。
第二十二条 其他
(一)各分管校领导对其所分管部门的经费有具体审批要求的,由校领导以书面形式下达给财务部门执行。
(二)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经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审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
(三)借款和报销为同一经济业务,报销金额小于或等于借款金额的,校领导及财务部门领导可只审签一次;报销金额大于借款金额的,应根据超过金额的大小,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审签。
第四章 报销票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报销票据的具体要求
(一)外单位开具的票据,内容应填写齐全,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基本内容应包括:1、付款单位名称;2、日期、金额(大小写应一致);3、经济业务内容,属于购买实物的,要载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二)报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发现有误,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若大小写有误或涂改,须重新开具。
(三)报销票据应由经手人、部门经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每张发票上签字或盖章后方能报销。购买实物的应增加验收人签字。
(四)报销票据的报销期限:票据原则上须当年报销。特殊情况的,最晚在开票年度下一年的12月31日前报销完毕。
(五)下列票据财务部门应拒绝受理。
1、假票据;
2、套用其他单位开具的票据;
3、漏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或只盖有出具单位行政公章的票据;
4、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
5、内容有涂改且没按规定更正的票据;
6、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如服务业发票,内容开具办公用品等);
7、超过使用期限的票据;
8、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 下列票据报销时需附清单
(一)发票内容为办公用品、图书、加工费、维修费、检测费、晒图费、耗材、配件等的。
(二)印刷费单批次金额在1千元及以上的。
(三)定期结算的用车、用餐或住宿等费用。其中,用车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税务发票,发票内容应开具为租车或包车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同一家单位同一天开具的发票视为单张发票。同一家单位非同一天开具的连号发票也视为单张发票。报销时按累计额度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丢失票据的报销规定
(一)丢失原始票据必须提交票据丢失申请,书面说明丢失票据的相关信息及丢失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由经费项目负责人签批。经费项目负责人丢失票据的,科研项目根据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原则由负责人签批,职能部门由主管校领导签批,学院党政联签审批。
(二)丢失原始票据的,需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由经费项目负责人签批后方可报销;无法取得的不予报销丢失票据,票据丢失申请作为经济业务完整性依据,予以报销除丢失票据外的其他原始票据。
(三)丢失车票、船票或飞机票此三类发票的,在无法取得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的原始票据复印件的情况下,需提供网购订单截图等书面证据,由经费项目负责人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燕山大学经费审批、使用和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燕大校字[2015]66号)废止。
本规定由燕山大学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