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补助及外币票据换汇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外【2019】2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和《燕山大学涉外业务报销暂行规定》(燕大财字【2012】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因公出国(境)补助
出国办理补助需要提供:邀请函、《河北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回国公示、护照首页及海关出入境盖章页复印件。
赴港澳办理补助需提供:邀请函、《河北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回国(境)公示、港澳通行证的复印件及能证明出入境时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赴台办理补助需提供:邀请函、《河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批件》、回国(境)公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的复印件及能证明出入境时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外币住宿费及机票等提供原始票据,原始票据上用中文注明品名、单位、数量、币种和金额,以上标注的信息应由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核、验收,国际合作处负责审定。
二、因公出国(境)90天(不含90天)以内的补助标准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外【2019】23号)执行,因公出国(境)90天及90天以上的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执行。
三、如能提供银行承兑证明文件的,按实际发生额换汇;如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以开票当日的中国银行基准汇率为准。
四、国际合作处每周二、三、五全天办理。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际合作处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