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库[2010]38号
省直各部门、各代理银行:
我省自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启动以来,省直各部门积极配合、扎实推进,公务卡改革起到了提高结算效率、减少现金支付和完善支付手段的良好效果。但仍然存在单位之间进展不平衡,公务卡使用频率偏低,甚至出现“休眠卡”等问题,造成改革效果不明显。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确保改革目标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冀政[2003]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财政授权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库[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推进公务卡改革,加强现金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真正发挥公务卡提高结算质量和提升结算效率的作用
全面推进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强化行政成本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深化财政改革、加强公共财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更是预算单位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当前作为财务管理环节之一的现金支付方式,制约了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使用公务卡结算,可以彻底免除现金使用保管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既不需要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出和保管现金,也不需要工作人员提前向单位借款,免除了现金借款、取款、还款等大量繁琐的工作环节,简化了公务支出报销流程,减少了财务管理的人力和作业成本。通过对刷卡记录的核实,确保支付行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有效避免现金支付方式下存在的用途不清、去向不明以及虚假消费凭证等问题,从而促进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规范和高效。推行公务卡制度,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行政成本控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推行公务卡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尽量减少现金支付,切实做好公务卡改革的实施与推广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目录,积极扩大公务卡应用效果
根据《河北省省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冀财库[2010]36号)及财政部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消费目录》(见附件1),各预算单位要熟练掌握公务卡消费目录内容,严格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规范使用公务卡,努力做到“应刷尽刷”。对因无法刷卡等特殊情况必须以现金支付的公务消费款项,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应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或个人工资卡),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从2011年1月1日起,凡纳入公务卡消费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为了规范落实公务卡消费目录,全面推进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各单位应重点把握以下四点:
(一)准确把握公务卡消费目录内涵和有关要求。公务卡消费目录分强制性消费目录和鼓励性消费目录两部分。对于强制性消费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原则上持卡人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完成财务报销手续。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单位财务部门应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对于鼓励性消费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各单位应鼓励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将鼓励性消费目录支出项目转入强制性消费目录。
(二)尽快搭建起公务卡报销还款技术支撑环境。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卡结算技术支撑水平,近日,省财政厅协调有关公务卡发卡行开发了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对软件功能进行了联调测试。今后,各单位的公务卡还款报销业务处理不再使用原支持系统,必须使用发卡行开发的公务卡支持系统。因此,预算单位应选择具备办理公务卡业务能力的银行作为发卡行,并抓紧与发卡行联系,尽快安装部署公务卡支持系统,做好公务卡支持系统应用培训工作,熟练掌握软件的各项具体功能,尽快搭建起公务卡报销还款技术支撑环境。
(三)切实做好公务卡应用相关制度培训工作。省直各部门要熟练掌握《河北省省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冀财库[2010]36号)和本通知有关要求,并积极组织基层预算单位,做好公务卡管理相关制度培训工作,确保单位财务人员准确理解公务卡改革有关要求,熟练掌握公务卡使用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并结合本单位财务报销流程,实现公务卡管理制度与公务卡支持系统的顺畅衔接,做到本单位公务卡日常管理、支付管理、公务消费和报销还款等各环节的有效衔接,确保公务卡改革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制度。各预算单位要以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为契机,加强单位预算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制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和报销管理细则。各单位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公务卡风险管理,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规范使用公务卡,并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扩大公务卡消费范围,减少现金支出,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
预算单位年现金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公用经费预算的10%,且单次或当日累计提现不超过5万元。年底未用完的现金,应于12月28日前退回零余额账户。个别现金使用量较大的预算单位,可适当提高现金使用比例,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确定。随着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深入推进,预算单位现金使用量应逐步压缩。
(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要求,将现金支出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1、按规定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个人劳务报酬(含讲课费、稿费等);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非本单位职工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资金;
3、工作人员到乡镇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按规定退还个人的现金缴费;
5、因抢险救灾、救济、抚恤、慰问等,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6、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等部门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保险赔付金、离退休人员报销的医药费;
7、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8、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9、在个别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10、经省财政厅确认,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上述所列支出,应优先选择公务卡(银行卡)或转账方式支付,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二)预算单位日常现金收付业务只能在基本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办理,不得在其它账户办理。
(三)预算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证相符。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公务卡改革全面推进
为切实推进和规范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未实施公务卡改革、公务卡使用频率偏低、公务卡明细信息填写不完整以及提取现金较多的预算单位。联合检查组将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