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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2015-10-26 17:15  

冀财教〔2015〕100号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明确经费支出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目标的顺利有效实施,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列入省教育厅年度部门预算的学科建设经费(含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强势特色学科、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发展学科等);中央和省追加的专项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学校筹集的专项用于重点学科建设配套的经费。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出范围。该项经费用于学科基地建设、学科梯队建设、科学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学科基地建设。主要用于拟重点突破领域的科学研究所必须的实验室改造,关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软硬件设备购置等。此项经费在总经费投入中所占比例一般掌握在:自然科学学科不低于70%,社会科学学科不低于60%。

(二)学科梯队建设。主要用于优秀人才的引进和学术带头人的培养以及青年学术骨干的进修、培训。此项经费在总经费投入中所占比例一般掌握在:自然科学学科不高于15%,社会科学学科不高于20%。

(三)科学研究工作。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基地或实验室进行高水平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团队成员承担并完成重要研究项目所出版专著或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的经费补贴。此项经费在总经费投入中所占比例一般掌握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学科不高于10%。

(四)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主要用于经有关部门批准主办或参加重要的国际性学术会议以及高层次的全国性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此项经费在总经费投入中所占比例一般掌握在:自然科学学科不高于5%,社会科学学科不高于10%。

经费使用要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严禁购买与学科建设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严禁开支招待费、交通工具运行费、通信费;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挪作它用;严禁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四条 经费管理职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责任。

省财政厅经费管理责任。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重点学科发展规划,编制财政中期规划,会同省教育厅落实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制定预算绩效目标和指标,与省教育厅共同研究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批复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决算;监督检查省属高校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对省教育厅牵头组织的财政专项资金年度执行情况及使用绩效评价进行抽查,向有关部门总结上报有关情况。

省教育厅经费管理责任。根据我省高校学科建设实际编制重点学科发展规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牵头组织规划论证、立项评审及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对项目预算安排提出审核意见;监督检查高校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专家对专项经费年度执行情况及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负责项目日常管理,组织项目成果的总结,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利用,并会同省财政厅将相关情况报告省政府。

学校管理责任。项目学校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预算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学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经费管理体制,明确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和权限。校(院)长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院(系)是学科建设的基层管理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学科带头人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健全内控制度,合理确定学科办、财务、资产(设备)、审计、纪检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收支实行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学科项目分类核算。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交通工具购置;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不得用于发放本校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或各种津贴、补贴;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偿还债务本息等。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重点学科预算要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上级下达任务及相关论证评审结论科学合理编报年度预算,经学校预算或内控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编入学校年度预算,按要求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年度终了,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编制经费决算,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审批,审批后批复部门。

第七条 学校要完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规范结算方式,学校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与企业合作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要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学校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家讲座费、劳务费、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支付应按照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学校要加快项目建设,加快支出进度,当年建设任务必须当年完成。

第九条 资产管理。学校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律纳入学校资产账内管理。有关资产的使用和处置要按照《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等方式处置资产。

第十条 绩效预算管理。高校主管部门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绩效目标是:从国内外引进优秀学术骨干,不断优化学科队伍,形成流动、开放和激励的竞争机制;改善学科创新研究环境及工作条件;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以国家和企事业重大项目为背景开展科学研究,产生一批有突破性的科研成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绩效指标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学科条件改善情况、学科队伍建设情况、学科研究成果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学科设施运转效率提升情况、学科人才引进及培养成效情况、学科研究成果水平提升情况等。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绩效评价管理。学校要建立科学的项目考核评价机制,按省教育厅要求组织专家开展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绩效自评工作,要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上级关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和完善本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规范经费的使用,强化经费的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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