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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点大学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2015-10-27 08: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重点大学建设经费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参照《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号)相关要求,按照“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重点支持;项目管理,绩效考核”的思路,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大学建设经费资金是指:公共财政预算拨款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省属重点骨干大学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项目建设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经费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经费管理职责:

1.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省属重点骨干大学建设规划,会同省教育厅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教育厅报送的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和指标,研究制定重点大学建设经费管理制度;批复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决算;

2.根据省教育厅申请,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事项;

3.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重点大学建设经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4.组织重点大学建设经费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上报年度预算执行及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的总结报告。

(二)省教育厅经费管理职责:

1.编制省属重点骨干大学建设及发展规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论证、评审及实施的管理工作,对项目预算安排提出审核意见;

2.负责重点大学经费项目日常管理,对省属重点骨干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省属重点骨干大学进行重点大学建设经费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省属重点骨干大学建设成果的总结,并将相关情况与省财政厅共同报告省政府。

(三)省属重点骨干大学经费管理职责:

1.在省教育厅制定的省属重点骨干大学建设发展规划基础上,科学制定学校规划,按程序严格筛选项目,编制资金预算计划,并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要求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2.制定校内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完善财务内控制度,负责项目经费会计核算、资产监管,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绩效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项目学校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承担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和教育厅批复的重点大学建设经费项目预算内容组织实施;并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资产购置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第五条 重点大学建设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重点大学建设经费预算是项目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实施。

第七条 根据省教育厅规划,项目学校制定本校重点大学建设经费使用规划,按程序严格筛选项目,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项目年度预算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重点大学建设经费项目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项目学校应加强管理,积极采取措施保证重点大学建设经费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重点大学建设经费专项用于项目学校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项目相关支出。

(一)教学实验平台建设项目

专项用于支持基础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购置、更新与补充。项目学校应加强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深化实验室体制改革,切实推进高校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队伍、管理及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推进资源共享等相关支出。主要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教学软件购置费及实验平台建设所必须的实验室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0%)。

(二)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项目

专项用于支持学生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及培养学生科研实践能力的实验平台建设;支持校内共享的工程训练中心建设;支持体现学校办学特色,以实现“产、学、研”结合为目标的学生开放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以及校内的专业实践基地建设。主要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教学软件购置费及基地建设所必须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0%)。

(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专项用于支持校园供电、给排水、供暖、燃气等基础设施维修及环保、节能改造;支持校园网络基础建设,资助提升、改造校园网主干网络,更新结点设备和核心设备;支持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重点资助区域内校际联合的数字图书信息资源、网络教学资源建设,依托同一个共享平台进行统一建设、集中管理。主要支出范围包括:修缮费、网络信息设备购置费、数据资料库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费等。

(三)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专项用于支持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资助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支持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重点资助实验实践教师队伍的技术、岗位与管理培训;支持创新团队建设,重点资助研究领域与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及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创新团队建设。主要支出范围包括:高层次人才引进、创新团队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师资队伍培训等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手续,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重点大学建设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并按规定进行清查盘点。

第十三条 重点大学建设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范围开支,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重点大学建设经费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重点大学建设经费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教育厅根据《预算法》规定对项目预算执行、学校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若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者,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项目学校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项目学校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预算的及时执行负责。项目学校的财务负责人应对重点大学建设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及预算执行实施全面监督,省有关部门也将组织相应检查。

第十六条 重点大学建设经费项目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以项目学校总体规划、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效益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作为主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测算分配下一年度重点大学建设经费预算额度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项目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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