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行[2015]114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和《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精神,经报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并对省内除石家庄(省会城市)外的其他10个设区市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进行了细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到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省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厅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制定我省除石家庄市以外的设区市差旅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秦皇岛、承德、张家口等9个城市,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内设区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河北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