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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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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会议申领发票的通知
2013-11-01 11:36  

校属各单位:

    针对部分单位在暑期举办的各种学术或业务会议,现将会议用发票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0]108号)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使用税务发票”。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在社会团体注册地开具)

    凡需要申请开具会议税务发票的单位,需提前一周向计财处提出书面申请,以便计财处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申请表在计财处网站资料下载专区下载。

    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按规定上缴税款。

计划财务处

201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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