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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2021-03-05 11:27  

各位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组织汇算清缴工作,现将办理汇算清缴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办理时间

根据秦皇岛市海港区税务局错峰办理汇算清缴的相关要求,以燕山大学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1年3月21日至4月20日。

二、汇算清缴办理方式

纳税人使用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办理汇算清缴。

三、业务办理情况说明

结合汇算清缴业务办理的具体要求及我校广大师生的实际情况,现将办理汇算清缴业务的三类情形及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可办理退税情形

1.纳税人2020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学校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含年中退休职工、劳务报酬纳税的学生等);

2.纳税人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纳税人除工资薪金外,还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综合所得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低于预扣率(如本校职工在外单位有劳务报酬所得);

4.纳税人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如大病医疗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应办理补税情形

1.纳税人2020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补税金额大于400元;

2.纳税人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如本校职工还在其他单位任职),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3.纳税人除工资薪金外,还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综合所得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如本校职工在外单位有劳务报酬);

4.纳税人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者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三)免于办理汇算清缴情形

纳税人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超过法定汇算清缴期限,不能申请退税;

2.纳税人2020年应对2019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执行补税操作却没有执行的,2021年不能对2020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3.纳税人如果不能确定自己全年预缴的税款与应纳税款是否一致,可以登录税务总局官方发布的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根据引导进行相关操作,查看、确认或补充完善本人综合所得相关收入、扣除等,系统可以自动计算出预缴税款与应纳税款二者差额;

4.切勿随意点击“申诉”办理退税,以免误操作。如果对个人收入有疑义请先联系计划财务处,确认是否需要“申诉”;

5.务必如实申报,坚决抵制虚假申报方式办理退税,以免对个人信用产生不良影响。

四、业务咨询

1.业务咨询QQ群

学校师生可加入“计财处汇算清缴辅导QQ讨论群”咨询相关业务,教师群号:199067080,请备注:姓名+单位;学生群号:1039638798,请备注:姓名+专业。望各位老师告知各课题组需要退税的学生,加入学生讨论群。

2.联系方式

业务管理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综合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郑星华,联系电话:8074660。

附件1:燕山大学个税汇算操作步骤

附件2: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

附件3:操作指南视频

计划财务处

2021年3月4日

 

附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视频.mp4已下载
附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pptx已下载
附件【燕山大学个税汇算操作步骤.ppt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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