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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社会化用车服务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9-30 14:37  

校属各单位:

为满足学校公务活动出行需求和简化工作流程,结合《燕山大学交通费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学校已通过招标采购程序确定了社会化用车定点服务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校属各单位使用校内预算资金发生的交通费用均适用本办法。

二、社会化用车事项

工作人员在市区办理公务,原则上应乘坐公交车、出租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约车。因紧急公务出差、大型会议培训、学生活动、集体调研考察、重要接待和外事活动等特殊公务活动需要租用车辆的,方可使用定点服务单位车辆。

三、定点服务有效期

定点服务单位的服务有效期为2021928日至2023927日,为期两年。

四、用车服务价格

根据2021916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燕山大学用车服务入围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项目的最终招标结果,学校社会化用车服务价格如下:

                      

备注说明:

1、往返15公里以内范围包括汤河以西、秦皇西大街以南、兴凯湖路以东的区域围,及燕山大学至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北戴河培训中心的路段。

2、往返40公里范围包括海港区、北戴河区和开发区中除上述15公里范围外的其他区域。

3、“超时费”和“超里程费”只能二者选一,费用可就高选择,但不得双重选择并计费。

4、上述费用包含车辆租金、过路过桥费、燃油费、停车费、驾驶服务费、违章违法罚款赔偿等费用,且为含发票税款的往返价格。

5、七座车12万为裸车价格。

五、定点服务单位及联系方式

A包(轿车及商务车)定点服务单位

   B包(20座以上客车)定点服务单位



注:上述定点服务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六、用车程序与费用结算

(一)用车实行先审批后用车制度。特殊应急公务,口头请示审批人后,可先使用后说明原因,用车后2个工作日之内需补办审批手续。每次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和驾驶员需现场完善结算单中的有关信息,确定本次用车费用。

(二)对于符合用车事项需要社会化用车的,由各单位自主联系定点服务单位。

(三)用车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一次性结清上季度的所有费用),持粘贴好的合规发票、费用结算单和费用汇总审批表到计划财务处报销,执行学校财务报销规定。定点服务单位、开具发票单位和收款单位需为同一单位。

七、有关规定

(一)各单位因公务租用定点服务单位车辆,如出现超范围(出差往返火车站)用车、超标准用车、从非定点服务单位租用车辆及用车手续不全等情况,计划财务处将不予报销。

(二)各单位应加强公务出行用车管理,不得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非定点服务单位租用车辆。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责任。

(三)计划财务处于每年底组织各单位对定点服务单位的综合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作为学校对其考核的参考。各定点服务单位须严格执行服务合同中各条款,为用车人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变相加价或降低服务质量。

(四)各单位在用车过程发现定点服务单位违反服务合同相关条款的,请及时向计划财务处反馈(联系电话:8057066,8065119);计划财务处经核查属实的,将对定点服务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包括扣减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和纳入不良信用单位名单等)。

(五)学校横向科研经费和各校办企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本次招标的服务价格从2021929日正式实行。各单位2019928日之前如有尚未结清的非本次中标单位的用车费用,请务必在1031日前开具发票并报送学校财务入账,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社会化用车相关表格


计划财务处

2021930


附件【关于学校社会化用车服务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pdf已下载
附件【附件1:社会化用车相关表格.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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